因“服务不周”被顾客砸伤,算工伤吗?
工伤案例分析...
那么
李某的工伤待遇支付请求
应不应该被支持呢?
跟工小哥一起往下看
案例分析李某的工伤待遇支付请求
应不应该被支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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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在为顾客王某服务的过程中,因王某对其服务不满而受到暴力伤害,表明其受伤的起因并非私人恩怨,而是履行工作职责时发生争执;而且,李某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因此,即使李某因服务态度问题存在一定过错,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此情形下,李某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并获得工伤待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已获得民事赔偿,仍可申请工伤认定,并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因此,本案中,第三人王某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并不能免除KTV向李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但如王某已支付医疗费,则KTV可以不支付医疗费。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山东工会(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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