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必须关注的问题:注安师与安全员区别和使用

 

【第257期】现在有关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许多说法困扰着大家。专业分析认为:注册安全工程师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一定的区别,在使用时必须注意他们之间的区别合理使用。...

再论注册安全工程师与安全生产管理员的区别和使用
 
第257期
本论坛(ligangqiang5809安全论坛)曾在【第220期】上发表感言“对于注安师与安全员必须要有一个明确的说法!”,并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者的岗位与职责之分析》文章的形式指出我国在注册安全工程师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管理上一直没有系统地梳理,因此存在相当多的误区,有必要进行揭示和分析。分析认为到目前为止,对于注册安全工程师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区别和使用没有一个权威性的说法,这是我国安全生产管理的最大的困惑!今天将针对这个话题,再次探讨。

现在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者有关的职务或名称有很多,如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总监,以及将安全员分成各种类型或类别的设置等,企业对这些众多的名称真的不知如何区别,盲目、被动地应付。例如注册安全工程师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什么区别?安全员上岗证与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有什么区别?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究竟谁来负总责?以及前一段时间冒出的企业安全生产总监与企业安全生产机构负责人到底是什么关系?现在可能很少有人能够完整地回答出来。再例如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员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究竟要掌握哪些知识或具备哪些能力才称职?他们如何履职或需要履行哪些职责才能在事故发生后不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或刑事责任?在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今天,难道还说不清这些责任吗?

……

下面从如下六个方面回答这些问题:
一、注册安全工程师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什么区别?
关于注册安全工程师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区别这个问题,本论坛(ligangqiang5809安全论坛)第219期实际上已回答了这个问题。即注册安全工程师是以注册形式存在的从事安全生产服务性的工程管理和技术人员,今后有可能在权威性行业协会或有关权威性的部门注册,以证明注册者具有从事安全生产服务性的工程管理和技术能力与经历的人员。并分析,注册安全工程师具有三个方面的显著特征,即这种注册单位或部门不是政府行政部门(非行政化),且注册行为是自愿的,服务是受聘的。

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经有关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考核任用在其机构内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人员,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人员,或经企业考核任用在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人员,如企业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部分高危行业企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还应当接受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与能力的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以上分析表明:注册安全工程师是外部确认的,有关注册部门应当对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能力及信誉管理负责,其人员的使用往往以聘用形式进行,不是强制性的,或在很多行业不是强制性的;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用人单位内部考核任用的,考核责任由用人单位负责(这里的用人单位是指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或是生产经营单位),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所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安全员上岗证与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有何区别?
有关安全员上岗证与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有什么区别问题,实际上是一个伪命题。这个问题再次提出反映了我国在行政体制改革方面的问题,是令行不止、有权还在任性的一种表现。

早在2002年国务院已经取消了包括安全员在内的众多岗位证书的行政许可,在建设行业领域称之为中岗证书,可是到目前为止,还有相当一部分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还在搞所谓的中岗证书管理,要求企业在申报资质或招投标或一些达标评比活动时必须要有这些岗位证书。也就是说,提出安全员岗位证书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而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所以根本不存在安全员上岗证与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有什么区别问题这一问题。

像此类的问题很多,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就是敢想,想到那做到那,随意设置行政许可或变相的行政许可现象经常出现,给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带来不少的麻烦和困惑,如设置安全生产总监、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分类设置,看似合理,却都是与我国现行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是不相符的,最起码缺少上位法的依据。

可能有相当一部分人士对质疑“设置安全生产总监的设置、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分类设置管理”表示反对,但不知这些反对人士是否能够说出安全生产总监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该具有哪些法律法规所确定的职责要求?

行政机关设置许可,应该是依法设置,这是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懂得道理。随意给相关企业人员扩大责任的范围,是有违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的,且将给相关人员及企业增加额外的负担。

这就引出了第三个话题:责任。
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谁来承担责任?
过去每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即大家俗称的安全员,几乎首当其冲地要承担责任,有的要承担刑事责任。现在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不但是安全员,可能相应的企业管理人员或相应的负责人要承担责任了。

再仔细分析,如果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聘用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承担责任吗?很少。原因在于有不少注册安全工程师,他所从事的是安全管理与技术咨询,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委托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所以很难追究他的责任(同样,有关安全生产管理专家也是这样)。所以,被聘用的注册安全工程师不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者,企业安全员和企业相关管理人员或企业相应负责人就不同了,他们才是被认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来看待的,所以一般来讲现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追究企业安全员概率最大,其次是企业有关管理人员或有关负责人。

注册安全工程师们应该从中看明白了你们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者们的区别所在。
四、履行了责任是否还要承担责任?
可是,大家很难去思考这个问题,安全员或有关管理人员、负责人履行了安全生产责任,要不要承担责任呢?

按道理讲履行了安全生产责任,就不应该再承担此责任。

但是现在很少看到由于履行了安全生产责任,而免于追责的案例,只是看到不少由于身亡而免于追究责任的案例。

反过来问,你真的履行了责任吗?

这就引出了下一个问题。
五、知道不知道要承担哪些安全生产责任?
深究这一现象,我们不得不问安全员或有关管理人员、负责人究竟知道不知道他们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呢?可能相当一部分不知晓!

不但他们不知晓,就连考核他们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人员也不知晓!!!

不信,你可以问一问经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考核通过的一些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你们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是什么?”,有当一部分人是不能够完整地回答出来的。你如果是已注册的安全工程师,或是已通过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不妨回答这个问题,你能回答出来吗?

回答不出来不要马上去责怪他们,因为根本的原因不在于他们,而是在于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不信,你可以问一问有关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人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是什么?”也几乎答不出来的。如果你是专门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人员,你是否能够马上回答出这个问题呢?

实际上也不要多问,只要翻阅某些安全生产管理的教科书你就会发现这样一个问题,几乎很难从这些教科书上找到这个答案!

也就是说,大家嘴上都讲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但现实中连有关重要岗位安全生产职责有哪些内容都不清楚,造成了现在经过所谓的安全生产教育人员,包括注册安全工程师、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相当一部分人都不知道自己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责任,特别是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安全生产责任,难道不悲哀吗?!
六、谁对不知道承担责任的现象负责?
现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知晓法律法规所赋予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又要对他们进行考核,或不断地对他们提出这样和那样的要求,这种现象合理吗?公平吗?符合行政许可法吗?——这可能就是当前出现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员岗位证书、专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以及安全生产总监、安全员分类设置管理等诸多含糊不清的管理根本原因所在!

某些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他们是安全岗位的设计者、执行监督者或管理者,他们在不清楚、得不到合理解释的情况下贸然提出某些岗位的设置、证书要求以及考核的管理办法,这就是我们现在管理上的奇葩!

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考核中根本没有提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相关内容是不争的事实。在不知晓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情况下,就通过了安全生产考核,这是谁的责任?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人员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能很好履行其安全生产责任,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究竟由谁来负责?

……

稍加研究一下,我们就不难看出现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熟悉掌握安全生产管理基本要求,却从事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或只热心于考核发证、设置各类证书、设置不必要的考试合格率等,是造成注册安全工程师或安全员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安全总监、安全员分类管理等概念混乱的直接原因,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从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也要进行专门的岗前培训?

因此我国安全生产管理必须改革,当前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改革很有必要。
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回归真谛!
我们认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重在企业,对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者的要求必须清楚明了,再不能含糊其实了。为此,有关安全生产人员正确使用方法是:

(1)根据我国《安全生产法》要求,企业负责是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原则,不得违反,所以必须赋予企业考核和任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权力;

(2)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该按照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而不能人为地随意、任意地提出超出法律法规的要求,或进行更多的分类设置;

(3)有关注册安全工程师是安全生产管理的补充,企业根据需求选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人员担任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委托聘用从事安全管理与技术服务;

(4)有关设立安全总监、安全员分类管理本应是企业内部管理行为,应由企业自行选择管理的方式或形式;

(5)政府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不能缺失、也不能越位,更不能任性,必须紧跟形势用创新的理念和方法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

所以结论是:注册安全工程师应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区别只在于外部与内部的关系,企业将根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需要委托或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所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将继续存在,且大量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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