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途汽车保险该不该买?

 

端午节前夕,我从东莞客运总站购汽车票返回深圳。购票过程中,一个小环节,令我觉得,很有必要完成这篇小文。...



端午节前夕,我从东莞客运总站购汽车票返回深圳。购票过程中,一个小环节,令我觉得,很有必要完成这篇小文。





事情经过

我向售票员咨询回深圳的票价几何。对方直接回复50元。我递给售票员100元。售票员同时索要我的身份证,读取了我的身份信息。在找回一张50元整钞的同时售票员把两张票递给我。仔细一看,除了一张车票,还有一张保险单。

保单是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乘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保单约定保险金额50000元(含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8000元),合同自被保险人持有效车票登上当日当次交通工具时起至离开当日当次交通工具时止。保险责任包含:

  1. 身故: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 伤残:保险人按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3. 支出医疗费用:保险人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约定的比例在意外伤害保险金额范围内给付医疗保险金。

同时保单中约定:

本条款简介未尽事宜,以(永安)(备-意外)【2013】(主)53号《乘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4版)》为准。

以往我会直接要求退还2元保费,因为本人和单位都为我买过意外伤害保险,并且2元保费相较于保险责任,费用收得还是蛮高的。不过看了小保单内容后,我决定这次保留这张保单,并根据这张保单写点什么。

车站和保险人做错了什么?

  1. 我相信所有人的第一反应就是,他们侵害了我作为消费者的权益。按照2013年修订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第9条,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和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车站未征询我本人购买意愿,直接搭售保险,侵害我的上述权利并且违反该法第20条所规定的经营者义务。
  2. 车站向我索取了身份证信息。我本以为这是出于公共安全的需要实名购票。但实际却是,车站将我的信息作为投保人信息传递给保险人,侵害我的个人信息。这一点或许较少人会注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车站的这个行为违反前述规定。
  3. 按照《保险法》第17条:(第1 款)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第2款)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但是在整个销售过程中,我没有看到过条款,没有获得任何解释说明。
  4. 关于免责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那么问题来了。该保单保险责任第3项中所谓的“约定的免赔额”、“约定的比例”,均应无效。假若出现交通事故,乘客受伤治疗,其医疗费用不应扣除免赔额,也不应受制于是否属于医保用药范围。
车站和保险人做对了什么?

说了那么多坏话,也该说点好的。不然会显得过于偏激。

  1. 明确了车站与保险人的法律关系。车站是保险兼业代理人,代理永安的保险业务。所以发生保险事故,由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若发生争议,被保险人应当以保险人为被告提起仲裁或诉讼。不过,笔者在很多案例中看到,被保险人是把保险人和代理人一起送到被告席。
  2. 保单上,被保险人姓名、身份证号、乘车时间、对应客票号码、代理机构的名称、销售人员姓名及执业证号均填写得较为完整清晰。若发生事故,会有利于保险合同双方查询及提供证据。
保险人风险利益分析

保险公司是营利机构。一切的操作遵循风险利益的平衡考虑。完全遵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来,业务必然受很大影响。比如在这个案例中,车站、保险人都有很多的违规操作,不过因为单个消费者维权成本高(为2块钱向保监局投诉或向法院诉讼,绝无必要),除了当时发现立即退保外,很难再有救济渠道。而这项业务,保险期短,事故发生率低,诉争数额小,监管部门也不易发现保险公司的违规操作。因此,保险人及代理人有较大的寻利空间,自然规范度就差些。

最后:一些建议

  1. 消费者在购买车票时应当主动明确,不需要保险。
  2. 若经常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为安心,可以在网上购买一些更为便宜的一年期综合意外伤害保险(通常公共交通意外保险责任会翻倍)。
  3. 即使不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如果乘坐有营运牌照的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也会有承运人责任险、运营车辆车上人员责任险,发生事故时也同样可以要求相应保险公司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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