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埔区院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取得新突破

 

主动作为...





今年以来,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认真领会上级文件精神,积极应对,深入挖掘案源,打开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新局面。2016年1至9月份,共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67件106人,占同期同级办案机关批准(决定)逮捕人数(为883人)的12%;向办案机关(部门)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33件49人,均被办案单位采纳,占同期同级办案机关批准(决定)逮捕人数的5.54%。我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主要做法是:

一、强宣传,扩途径,提高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认知度和申请率

(一)以日常监督工作为抓手,加大告知、宣传力度

一是认真落实文件精神,对所有被逮捕的在押人员,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要求,在五日内书面告知其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

二是通过对在押人员谈话教育制度,告知在押人员在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时,应当提供相应的理由和依据;告知其申请材料既可以通过检察信箱投送,也可以约见检察官形式当面递交,或者在检察官谈话笔录中提出申请。通过告知和谈话制度,1至9月份共有21名在押人员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占同期办理人数的19.8%,其中4名在押人员在我院发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后被取保候审。

三是通过在看守所大门外设置检务公开宣传栏,重点介绍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相关规定,在检察官接访日时向来访人员宣传相关规定,从而提升在押人员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其辩护人等适格申请人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认知度。驻所干警在看守所检察官接访日时,对来访的在押人员家属均发放羁押必要必审查的宣传资料并解答其疑问。如今年以来有3宗轻伤害案件的家属经检察官接访后,作为在押人员的代理人迅速和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随后该院立即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向办案机关发出建议并被采纳。

(二)以院官方新媒为载体,创新线上宣传、办理模式

合理运用该院“明星”官方微博、微信的网络影响力,通过广大群众喜闻乐见的卡通、诙谐的形式,宣传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相关法律知识和受理流程。同时,在院官方微信上设置羁押必要性审查受理申请专栏,申请人只要根据提示填写被申请人的案件信息、申请理由,上传申请人的身份信息及相关资料,管理人员即时将案件信息转给驻所检察室办理,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外的申请人足不出户就可以提出申请,极大方便了需要办理的群众。

二、明范围,列重点,提升依职权启动审查的覆盖面和准确性

(一)依托在押人员入所身体健康调查机制,将可能因健康原因而不适合羁押的在押人员列入审查范围

为切实保障在押人员的权益,对每一位入所人员发放身体健康调查表,由其自主填写。驻所检察人员进行医务检察时,将身体健康调查表上记载的信息与入所体检结果进行核对,确定可能因健康原因而不适合羁押的在押人员,并将其列入审查范围。对于列入审查范围的案件,驻所干警均积极、主动地和看守所医务室、办案机关保持沟通,同时跟踪其健康变化和案件的进展情况,适时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

通过这种办法,该院1月份至今已对5名逮捕后的在押人员立案审查羁押必要性,向办案机关发出变更强制措施1人并被采纳,其他4人因案件性质不宜变更强制措施,则要求看守所送医院治疗。例如,梁某某聚众斗殴案,根据犯罪情节和司法实践,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因其具有难治性高血压病,一般药物难以控制,入所以来多次送医院治疗,在掌握到该案犯罪嫌疑人均已归案,证据已经固定时,该院立即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最后梁某某被取保候审。

(二)关注轻微刑事案件的进展,适时启动审查

尽可能将轻伤害案件、故意毁坏他人财物、过失犯罪等轻微刑事犯罪案件纳入案件审查范围。此类案件存在受害人,有可能达成刑事和解,从而出现不宜再羁押的情形。这类案件被纳入审查范围后,驻所检察官根据情况逐一依职权审查核实清楚双方是否已达成和解,在取得相关证据后决定是否予以立案。

今年以来共有20名在押人员因具有与被害人刑事和解的情节,在发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后被办案机关采纳。如刘某故意伤害案中,刘某和同事因工作问题发生纠纷后,刘某将同事打成轻伤二级,虽然刘某因经济困难没有对被害人作出赔偿,但两人所在单位已先行垫付医药费,被害人已出具刑事和解书,表示不再要求追究刘某的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经该院审查认为双方矛盾已经化解,向经办单位发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并被采纳。

(三)将刑事执行检察专项监督与羁押必要性审查相结合,关注重点羁押对象

根据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规划,该院将所有捕后未成年在押人员列入羁押必要性审查,目前已有5名未成年人在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后被取保候审。

如区某某、钟某某、曾某某涉嫌抢劫案中,三个犯罪嫌疑人均为未成年在校学生,抢劫对象为其同校同学,抢劫的原因是被害人平时“目中无人”,经审查,本案涉案物品为一辆价值1200元的摩托车,未造成被害人受伤;其中区某某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钟某某、曾某某未满18周岁且有立功表现,审查后认为三名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且具有应当减轻处罚的情节,均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因此向经办单位发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并被采纳,三名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

结合防止超期羁押的诉讼监督,该院以羁押期限可能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为由,在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后9名在押人员被取保候审。如刘某某受贿一案,刘某某被羁押长达1年10个月,根据2015年《刑法修正案》,刘某某的羁押期限可能超过依法被判处的刑期,但法院以相关司法解释没有出台为由没有判决,经立案审查并征求经办法院意见后,向经办法院发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刘某某被取保候审。

三、严规范,勤沟通,保证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质量高和效果好

(一)以业务学习为切入点,探索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规范化路径

自今年2016年1月26《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发布以来,该院不等不靠,立即指派执事执行检察部门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所有文件进行统一疏理,在此基础上制定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流程》,规范办案程序和办案标准。根据高检察执事执行检察厅随后出台的指导意见等文件,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又对工作流程进行修订。

一是规范办案期限和审批权限。对于需要立案审查的案件,案件文书均层报主管检察长审批;对于不需要立案的案件,按照文件规定由经办检察官决定,报科长审核。

二是规范法律文书模版。根据不同的案例,区分依职权审查和依申请审查的情况,由羁押必要性审查办案人员制定案件文书,组织由刑事执行部门办案骨干和侦监、公诉部门的资深检察官对案件文书进行审查,以此形成模板,供刑事执行部门办案时参考,实行质量控制。

三是全案全程录入全国检察业务系统。虽然文件规定不予立案的案件可以不录入业务办案系统,该院要求不予立案的案件也要录入业务办案系统,利于接受管件管理部门的监督。

(二)以协调各方关系为润滑剂,创造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有利氛围

一是加强内部沟通,形成协作机制。由主管副检察长主持召开内部工作部门的沟通会议,形成院内工作机制。由案件管理部门开放审查逮捕案件的查阅权限,羁押必要性审查经办人可以根据受权查阅案件的办理情况,对于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的案件,根据刑事执行部门的申请,案件管理人员应当提供电子卷宗。由侦查监督部门负责提供审查逮捕阶段的证据材料。在羁押必要性审查经办人征求意见时,本院侦查、侦监、公诉部门应当给予配合,相关部门的经办人员应当就案件的证据及事实情况给出自己的分析意见。对于案件的办理情况,刑事执行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向侦查、侦监、公诉部门反馈。

二是加强与公安、法院的沟通联系,培育工作合力。主管检察长多次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主管领导沟通协调,同时将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公开性文件复印给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争取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对办理案件的支持。在具体办理案件过程中,充分理解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办案任务重的实际困难,在查阅证据、征求办案意见时做到事先预约,尽量不增加其工作量。今年以来,该院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发出的变更强制措施均被采纳。

三是加强与上级联系,争取上级业务指导和业务支持。加强与广州市院刑事检察执行部门的联系,遇到工作问题和难题多请教、多请示,减少错误发生概率,争取获得帮助和支持。如该院因行政区划调整,两区合并后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关押在其他看守所,在征求看守所医务室或者是询问在押人员时存在实际困难。通过上级院刑事执行部门的协调,圆满完成了审查工作。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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