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小偷可能被起诉的新闻背后

 

以后,还可以愉快地抓小偷吗?...

近期,一条新闻引起了广泛关注
这就该叫热点了吧?


热点来自《厦门日报》11月11日A07版的一篇新闻。什么?看不清,别急,小编这就给您上电子版了



新闻是这样的:

本报漳州讯 (特派记者 黄树金 通讯员 杨海林 张毅)发现小偷后穷追不舍,致小偷摔倒在地死亡。近日,黄某华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移送漳浦检察院审查起诉。

今年3月13日凌晨,黄某华正在家中睡觉,后突然感觉外面有小偷偷家禽。黄某华便起身追出门外,小偷发现失主出来便往外面的马路上逃跑。黄某华穷追不舍,当时正下着雨,路面比较滑。黄某华追了一段路后伸手抓住小偷的衣袖,小偷用力甩手后挣脱掉,由于身体失去平衡却摔倒在地,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检察机关认为,黄某华应当预见到雨天路滑追赶小偷并拉扯可能造成摔倒受伤的结果,其行为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这条新闻一下引爆了周末的朋友圈和网络新闻,绝大多数网友认为无法接受这样的处理结果。
随后,该地检察机关给出了这样的回复





检察机关的回应说明厦门日报的新闻基本是真实的,新闻报道的法律用语也是准确的。只是把勇抓盗贼的男子姓名说错了。

对于大多数群众,除了觉得不可理解外,还是不可理解。小编是读过书、学过法律的,在这里说说热点所涉及的法律知识。相信对社会是有益的。

一、男子抓盗贼的行为在法律上如何定义?答:小编认为,该男子追盗贼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正当行为”,其实质既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正当行为的种类在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只有两种: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其实正当行为还包括:自救行为、正当业务行为等等好几种情况下的行为。

二、男子抓盗贼行为是不是正当防卫?

答: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因为新闻报道关于案情的描述过于简单,小编掌握的资料不足,不宜发表意见。有一点请大家注意:法学上存在一些争论,就是追盗窃得手后正在逃离现场的嫌疑人与追盗窃未遂正在逃离现场的嫌疑人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定义,前者属于正当防卫,后者属于正当行为,但不属于正当防卫。

三、如果是防卫过当可以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移送审查起诉吗?

答:防卫过当本身不是罪名,不能将防卫过当行为笼统定为“防卫过当罪”。而应该根据防卫人主观上的罪过形式和客观上造成的具体危害结果来确定罪名。

四、审查起诉什么意思?

答:办理刑事案件时,公、检、法三家相互配合,各自负责一部分法律流程。一般来说,公安负责案件受理、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认为应该追究刑事责任就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五,过失致人死亡什么意思?

答:犯罪的过失是指犯罪的主观心理态度,是相对于“犯罪故意”来说的,过失和故意,都属于犯罪构成四个要件之一的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刑法理论上把犯罪的过失区分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两种类型。此案新闻稿中的表述是“检察机关认为,黄某华应当预见到雨天路滑追赶小偷并拉扯可能造成摔倒受伤的结果,其行为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小编由此得出判断,该案的主观方面应该是定性为“疏忽大意的过失”。

六、什么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答: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七、雨天路滑,抓盗贼时抓扯其衣袖,其挣脱时摔倒致颅脑损伤死亡这样的结果是不是应当预见?

答:这是案件的核心所在,小编因为不掌握案件具体细节,不发表意见。

八、如何界定“应当预见”,判断能否预见以什么为标准?

答:这个问题非常专业!刑法理论上有不同见解,一般刑法学界主流认同的标准是:一般理智正常的人能够预见到的危害结果,理智正常的行为人也应当能够预见到。但是,判定行为能否预见的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标准要根据行为人本身的年龄状况、智力发育、文化知识水平和工作、生活经验等因素决定其实际认知能力,以及行为当时的客观环境和条件,来具体分析他在当时情况下能否预见到危害结果的发生。

说实话,小编个人的智力在正常地理环境下是没有能力可以预见到在雨天追小偷会摔死人的。

九、如果不是应当预见盗贼摔死,那属于什么法律结果?

答:如果经过检察官或法官分析,认定当时的条件下无法预见到摔死的结果,而追小偷又是正当的行为,那么法律上可以认定盗贼摔死属于意外事件。

这条新闻之所以引发社会高度关注,是因为每一个人都会想:

万一下次有人偷我财物,我要不要追?对方逃跑过程中摔死了,我要不要因此坐牢?因此小编还想说几句:

      我国法律教育、号召公民积极同犯罪行为做斗争;见义勇为是我国的优良传统。珠海在倡导见义勇为方面还出台了一系列保障措施。

      2009年8月,在我市夏湾地区发生过这样一起案件:两名男子驾驶摩托车抢夺一男子脖子上的金项链,被抢男子立刻驾驶自己停在一边的小汽车进行追赶,在追赶过程中摩托车撞击马路路基后摔倒,致抢夺嫌疑人一死一伤。经技术勘查现场,确定小汽车在追的过程中没有撞击到摩托车。拱北口岸公安分局经过全面调查后决定对小汽车驾驶员不予立案。死者家属不服,依法向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公安机关立案的意见。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进行监督,并最终认可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

      所以,面对违法犯罪,市民们要勇敢站出来大声说“不”。因为珠海有这个:

《珠海经济特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2014年5月29日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

资料来源:综合网络信息,《刑法学》高铭暄 马克昌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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