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车辆段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 工作实施细则》摘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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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 第二条

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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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四)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按编配备、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人才,用好各年龄段人才。应当树立一线培养人才、人才来自一线的导向。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七条  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两年以上下一层级岗位任职经历。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两年以上的,可以任中层正职;任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或任班组长职务两年以上的,可以任中层副职。

(二)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三)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条件。提任党内职务、群团职务的,应当符合有关章程规定。
第四章  人选产生


第十二条  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可采取组织选拔或竞争上岗方式进行。其中从班组长岗位选拔中层管理人员,必须实行竞争上岗。

第十三条  采取组织选拔方式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以无记名会议投票推荐方式进行。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民主推荐可以根据中层管理人员调整配备的总体需要定期集中进行,也可以在组织考察时进行。
第十八条  通过竞争上岗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应当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取人。
第五章  组织考察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期内的。

(五)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人员,不得做为关键岗位考察对象。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二十七条  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决策“三重一大”事项规定进行,党委会研究决定。会前应当进行充分酝酿。
第九章  免职(解聘)、辞职、降职


第三十九条  中层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解聘)现职:

(一)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辞职或者调出的。

(四)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解聘)现职的。

第四十条  实行中层管理人员辞职制度。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依据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十二条  实行中层管理人员降职制度。中层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降职使用:

(一)在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因工作能力较弱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

(三)受到组织处理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

(四)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

中层管理人员降职,一般降低一个职务层次。降职使用的中层管理人员,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标准执行,重新提拔,按照本细则选拔任用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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